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5月7日,东莞市政府发布了《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绿化管理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城市绿地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范
为了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规定城市公园建设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百分之七十五;新建、改建的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小于三十米;高压输电线走廊等的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高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推广抗逆性强、养护成本低的地被植物,提倡种植低耗水草坪,减少种植高耗水草坪,坚决反对“大树进城”等急功近利行为,避免片面追求景观化。
严格控制树木砍伐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无相关手续和市管理部门的批准下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严格控制树木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确需迁移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后迁移。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东莞市古树名木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城市绿地内,禁止倾倒废物、破坏树木和公共设施、以树承重和就树搭建、采石取土、建坟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鼓励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7日。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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