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经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湖北省林长制办公室印发《湖北省林长制督查考核方案(试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方案明确了林长制督查考核的对象、内容、方法,以及督查考核结果应用。
根据方案,湖北省将全面评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利用状况,林长制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主要围绕造林绿化、森林经营、资源管护、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产业发展、林长履职情况、林长制制度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对工作特色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加分,对工作严重不力、出现重大负面事件的予以扣分或一票否决。
督查考核工作在湖北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实施,省林长制联系单位参与,按省级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要求进行。
督查考核结果将报湖北省委组织部,作为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通过督查考核,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充分发挥督查考核导向作用。同时,督查考核结果报省政府办公厅,作为湖北省政府林长制督查激励的依据。
湖北省林业局负责人表示,全面推行林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湖北省委、省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的重大改革事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实施林长制督查考核,旨在通过科学全面评价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状况,推动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必须严格遵循的“指挥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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