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公园内哪些场所属于控制吸烟范围? |
答: | 根据《控烟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要求,公园内的动物观赏区、公园文化活动演出场所、健身区等人群聚集的室外区域;亭、廊、棚架等公园集中休息区域;儿童游乐区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室外区域;公园游览车、游览船及其等候区域;森林防火区等其他有消防要求的区域属于控制吸烟范围。 |
问: | 公园内哪些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
答: | 根据《控烟条例》第七条规定,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各公园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室外区域设立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
问: | 公园内的管理设施、服务设施、游憩设施等室内场所、室内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具体是指哪些场所呢? |
答: | 根据《控烟条例》第六条规定:是指公园管理办公用房、安保监控室、广播室、生产温室、荫棚等。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游客服务中心、厕所、售票房、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医疗救助站等。游憩设施主要包括:公园活动场馆、展览馆、植物温室等。 |
问: | 户外招牌在设计时是否有尺寸设计的标准? |
答: | 有,户外招牌在设计及后续实际设置时,必须满足招牌的设计尺度与所属建筑及店面尺度相适应的原则,招牌的宽度以所设位置商业店面的宽度为限,不宜超过所在店面的门面高度;招牌高度不宜过高,以门面高度的1/3为上限。 |
问: | 户外招牌可以自行设计吗? |
答: | 主体为钢结构的户外招牌,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招牌的结构设计应参考DBJT 08-111执行。 |
问: | 什么是户外招牌? |
答: | 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建(构)筑物外墙或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
问: | 上海市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有什么规定? |
答: | 根据《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产生有害垃圾的小区和单位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负责将本管理区域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的有害垃圾分类驳运至环卫作业单位生活垃圾收运点(如垃圾箱房)。收运点应设置规范容器对有害垃圾进行集中存放,同时做好防水、防破损等防护措施,并明确管理人员。 |
问: | 上海市有害垃圾的分类投放有什么规定? |
答: | 根据《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本市居住小区和单位应根据实际,合理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容器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易于辨识,并符合有关规范。做好居民与单位职工告知、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居民和单位职工将有害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并落实分类驳运及收集工作,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它类别生活垃圾。 |
问: | 上海市有害垃圾的收运原则是什么? |
答: | 根据《关于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有害垃圾全程管理的通知》中规定,本市有害垃圾按照“产生者分类投放,各区属地手机,市统一收运处置”的原则构建全程分类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