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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本市范围人工繁育(包括饲养)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主体应是单位,目的应为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且需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后进行养殖。同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 明确:除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外,从境外引进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 所列鹦鹉种类均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其人工繁育活动依法应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3]48号),小太阳鹦鹉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北京养殖这些鹦鹉需遵从《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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