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十七条 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前款情形造成公共绿地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该绿地周边补建相应面积的绿地。
就居住小区侵占公共绿地问题,应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京政发〔2021〕5号) 相关规定,应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调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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