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小区广场变更为健步道及存在居民破坏树木”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款 规定:建设工程(居住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第二十四条 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
2. 因特殊情况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位置)需变更的,应由小区开发商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第五十条 第二款 规定:禁止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损害绿化行为。如小区居民随意破坏树木,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行政处罚决定》京政发〔2017〕30号,应向市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查处,举报电话12345。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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