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思求:
您好!您的来信我局已收悉。现就您咨询的“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养护”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等地方法规明确内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 “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规定,物业为居住小区绿地、树木的管护单位。同时,管护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科学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2.依据《条例》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规定,物业应组织做好树木修剪工作。同时,依据 第五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规定,确需树木砍伐的,物业应征求业主意见后,向属地区园林绿化局申请砍伐许可。
3.另:《条例》 第五十条 第(六)项 和 第七十条 第二款 新增了“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如需了解绿地、树木养护相关技术要求,建议您向朝阳区园林绿化局咨询,电话:65042115。
感谢您对首都园林绿化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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