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来信已收悉。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条例》 第六十条 明确: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3.如未经许可私自占用绿地,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京政发〔2021〕5号) 相关规定,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举报,也直接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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