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来信已收悉。《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明确,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就您反映的昌平区新城滨河公园保安人员态度恶劣问题,现已反馈至昌平区园林绿化局,责成核实调查。
昌平区园林绿化局,电话:6974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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