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仁化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光、刘某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案,当庭宣判张某光、刘某开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0日下午,张某光驾驶小车行至当地某村委会前2公里时发现公路边有一条“过山峰”蛇,随后张某光下车捡起一根竹子控制住蛇的头部,路过的刘某房便通知刘某开到现场,刘某开到现场后与张某光一起将蛇捕获,后经协商刘某开让刘某房微信支付360元给张某光,刘某开将该蛇带回家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蛇类为眼镜王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光、刘某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眼镜王蛇目前已移交给韶关市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
办案承办法官说
“现在有些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经常在禁猎期禁猎区打鸟、捕蛇。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参与者,是生态平衡的维护者,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非法捕猎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还打乱了生态平衡。广大民众应珍爱野生动物,遵守敬畏法律,共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希望通过此案能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莫因一时兴起或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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