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 居住区内和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如何确定? | |
答: |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由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确定。 |
问: | 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 | |
答: |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土壤的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活动。 |
问: |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区范围如何界定? | |
答: |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一)列为古树、名木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二)列为古树后续资源的,其保护区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
问: | 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和确认是怎么实施的? | |
答: |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定期在本辖区内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二)二级保护的古树,由市绿化局组织鉴定并予以确认;(三)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组织鉴定,报市绿化局确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标准和鉴定程序由市绿化局另行制定。 |
问: | 什么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什么部门又负责具体的保护工作? | |
答: | 根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上海市绿化管理局(现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局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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